(2016)川1025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徐一坤、杨显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一坤,杨显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22号申请人:徐一坤,女,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申请人:杨显科(徐一坤之子),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一坤、杨显科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杨文彬与徐一坤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杨显科。杨文彬于2016年1月7日病故,杨文彬和徐一坤没有领养、抱养、收养其他子女。杨文彬的父母均死于杨文彬之前。杨文彬与徐一坤夫妻存续期间有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城镇房屋二套,其中,建筑面积63.37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房权证城镇字第1001000039**号,属于徐一坤所有50%,即31.685平方米,属杨文彬遗产部分50%,即31.685平方米。继承人徐一坤和杨显科各继承杨文彬房屋遗产31.685平方米的50%。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2-1-6号,砖混结构,建筑面积38.66平方米,其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67**号,属徐一坤所有的房产为19.33平方米,属杨文彬遗产部分为19.33平方米,继承人徐一坤和杨显科各继承杨文彬房屋遗产的50%;其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资中国用(2000)字第04-0101-55号及(2002)字第04-0305-42号。现继承人徐一坤、杨显科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经资中县重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显科自愿放弃杨文彬遗留的坐落在银山镇老下街(成套住宅),建筑面积63.374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1000039**号和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2-1-6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8.66平方米,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67**号房屋遗产所占份额的50%的房产继承权。二、坐落在银山镇老下街(成套住宅),建筑面积63.374平方米,产权证号:资中县房权证城镇字第1001000039**号和坐落在资中县银山镇老下街2-1-6号(成套住宅),建筑面积38.66平方米,产权证号:资房权证城镇字第000367**号归徐一坤所有;三、杨显科不要求徐一坤作任何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一坤、杨显科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确认(2016)资重调第009号人民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资中县水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16)资重调第00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蔡 兵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