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燕与被执行人赵旭东、王志军、于贺松、刘洁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燕,刘洁雨,于贺松,赵旭东,王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唐燕,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焦万新,内蒙古罕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洁雨,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于贺松,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赵旭东,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唐燕与被执行人赵旭东、王志军、于贺松、刘洁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旭东、王志军、于贺松、刘洁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燕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旭东、王志军、于贺松、刘洁雨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1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旭东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6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军在中国银行契丹街分理处代发的工资每月3000元至6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