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穆占轻与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占轻,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162号原告:穆占轻。被告:赵辉。原告穆占轻与被告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占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占轻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赵辉购买原告穆占轻楼板价值6466元,发货单上有被告赵辉的签字收条,约定合同纠纷,由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被告赵辉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被告赵辉购买原告穆占轻楼板价值6466元,发货单上有被告赵辉的签字收条,约定合同纠纷,由辛集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有订货单,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穆占轻货款646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开始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85元,由被告赵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旺审判员 宿艳鹏审判员 尚 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