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张国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8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湖州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国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005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林(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林(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林(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国林(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41的存款人民币88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