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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53号申请人牛某某,生于1987年10月2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88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二、由原告周某某返还被告牛某某彩礼四万元。三、由被告牛某某退还原告周某某康佳42寸电视机、格力1.5P挂式空调各一台。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法庭主持下已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为:一、由周某某返还牛某某彩礼35000元;二、牛某某返还的电视机、空调,周某某自愿放弃,归牛某某所有;三、由牛某某返还周某某床单一条、两个四件套、一床弹花被、一个十字绣、义务、鞋、包若干;四、牛某某应承担诉讼费用150元,周某某自愿放弃。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