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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黄绿英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420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绿英,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绿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雁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2月11日移送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500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雁江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伟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