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单文会与杨柏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会,杨柏成,蔡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单文会,男,1965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柏成,男,汉族,1985年11月19日生,地址松原市长岭县。被执行人蔡国波,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生,地址松原市长岭县。申请执行人单文会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柏成、蔡国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