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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21民初709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淑萍,五莲街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加奎,五莲街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李树睿,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下称原告)与被告袁某(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迟庆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张淑萍、张加奎,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树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与被告相处后,发现被告信教且性格暴躁,天天在外不回家。原、被告互不尽夫妻义务,常因琐事吵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尚好,生活美满,还未到婚姻破裂程度。原、被告双方年龄已大,日后生活需要相互帮助,被告作为妻子已尽妻子义务,希望能够与原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五莲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原告主张被告脾气暴躁,因信教经常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至今未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短,现尚处于婚姻的磨合期。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双方应当互相包容,共同努力,妥善解决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分歧。原告主张被告脾气暴躁,因信教经常不回家,不尽夫妻义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至今未分居,不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因此,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