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田立国与孙国栋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立国,孙国栋,高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315号申请执行人田立国,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孙国栋,男,汉族,1965年8月2日生,地址农安县。被执行人高淑华,汉族,1972年6月28日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田立国依据(2015)农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国栋、高淑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农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