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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646号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周华耀,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遂溪县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光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