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春哲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哲,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634号原告张春哲,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哲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哲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张春哲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