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4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欧阳玲莉与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玲莉,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470-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玲莉。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勇。被执行人胡建勇。欧阳玲莉申请执行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阳玲莉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799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4日将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号房屋予以查封;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2016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号车位、房屋及武侯区太平巷11-37号、致民东路35号、太平下街99-135号房屋予以查封;于2016年1月17日将被执行人胡建勇的川AK83**、川A250**、川AX5U**、川AM61**、川AV33**、川A671**、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川APB1**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房屋均为轮候查封且部分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权,车辆实物未被实际控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欧阳玲莉发现被执行人诚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勇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8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