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冯福与焦晓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福,焦晓伟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福,男,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东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晓伟,男,生于1992年1月2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丹,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福因与被上诉人焦晓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船山区河东冯氏门窗与被上诉人焦晓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一、二审案件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福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冯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梅审判员 廖琼英审判员 朱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