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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民初86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立华,桦南县闫家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1978年8月6日出生(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间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1日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子女,2012年3月被告刘某某离家出走与原告李某某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证据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村委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三、梨树乡证明1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系梨树乡村民,2012年3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辩论,本院确认案件基本事实如下:原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0年10月11日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某,现年25岁,长子李某,现年24岁。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彼此之间又不能相互谅解。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无存款及债务,亦无房屋。2016年1月,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双方长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起到证明本案事实的作用,应认定有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天民审 判 员  于长珍人民陪审员  高克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