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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青会与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会,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056号原告杨青会,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杨青会诉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产品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青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青会负担。审判员  张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宗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