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查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某某某某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某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富某某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富某某某某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甘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由于申请人系日本人,其留下的中国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本案应暂时中止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岑小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