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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明廷与平度市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廷,平度市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79号原告李明廷。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良磊委托代理人于友松原告李明廷与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廷、被告平度市田庄镇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廷诉称,1994年9月8日,被告将原告耕种的2亩小麦强行耕掉。1999年9月1日,土地调整时,被告没有将土地返还给原告。2005年9月5日,被告调整土地时不按照国家土地承包法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实施,也没有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导致原告至今没有土地耕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另行主张。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7亩土地归还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及其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明廷对被告平度市明村镇冢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李明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新生审 判 员  王惠国人民陪审员  孙立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