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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赵铁彬与郝爱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铁彬,郝爱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584号原告赵铁彬,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振生,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郝爱梅,女,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旭辉,农民。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铁彬诉被告郝爱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铁彬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铁彬与被告郝爱梅已形成一致意见,原告赵铁彬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铁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铁彬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