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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林茂香与赵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茂香,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茂香,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赵静,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林茂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茂香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茂香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静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04执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林茂香如发现被执行人赵静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