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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5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何杰与王小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杰,王某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673号原告何某杰,女,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喻江,渠县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林,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杰诉被告王某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杰以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杰负担。审判员  李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