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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辖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与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滨海工业区(松下镇片区)。法定代表人林立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152号28#厂房二层。法定代表人陈新楚,董事长。上诉人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2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鑫海冶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合作过程中,已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变更,双方同意如有争议发生,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是错误的。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被上诉人福州福大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关于其与被上诉人在合作过程中已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如有争议发生,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主张,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