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辖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张仙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平,张仙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平,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仙月,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陈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张仙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国平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长乐市,本案应由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陈国平请求撤销原判,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仙月的一审起诉状及相关起诉证据表明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张仙月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现有证据表明,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平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国平虽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建省长乐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陈国平的上诉主张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