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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王海峰与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2072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海峰申请执行石嘴山市绿都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海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裁字(2015)第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