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余治华与深圳华美居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治华,深圳华美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32号原告余治华,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龙山县。委托代理人李玉香,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华美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光明街道办光乔路东侧圳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5235938。法定代表人陈枝华。委托代理人叶向前,广东腾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玉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叶向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6年2月10日。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三、工作岗位:压机课员工。四、申请仲裁时间:2015年11月10日。五、申请仲裁事项: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860元(2014年2月10日-2015年10月22日,按9.5个月,每个月3880元计算);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节假日加班5天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共计935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高温补贴2000元。六、仲裁结果: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641.4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七、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860元(2014年2月10日-2015年10月22日,按9.5个月,每个月3880元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节假日加班5天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共计93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高温补贴2000元。八、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被告拖延支付工资及撤销了原告的生产部门,于2015年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送达《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书》。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劳动部门投诉被告拖欠工资后,经劳动部门协调,被告在原告2015年10月22日离职前已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原告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工资时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故原告再以拖欠工资为由向被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撤销生产部门也系被迫解除合同的原因,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撤销原告生产部门的事实,而且即便存在撤销生产部门的可能,在被告尚未安排原告到其他岗位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九、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国庆节假期的工资未发放,要求发放国庆节未发放的工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交了考勤表予以证明,原告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存在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十、关于高温补贴:原告诉请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22日高温补贴,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原告请求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高温津贴诉请已过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对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高温补贴数额双方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可。裁决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高温补贴641.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鑫龙(兼)书记员 赵 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5页共5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