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杨喜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民,杨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民,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喜宽,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民依据(2014)梨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喜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为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梨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