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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海民与杨喜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民,杨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民,男,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杨喜宽,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海民依据(2014)梨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喜宽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为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梨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