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永辉与苏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永辉,苏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1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永辉,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志平,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上诉人林永辉因与被上诉人苏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永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永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雅典代理审判员  魏 博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昱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