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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福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279号原告:王福军,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保军,临泉县司法局长官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军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军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福军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