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舒、韩坚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舒,韩坚伟,赵小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陈舒。被执行人韩坚伟。被执行人赵小晚。申请执行人陈舒与被执行人韩坚伟、赵小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舒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坚伟、赵小晚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坚伟、赵小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两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韩坚伟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村中心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该房抵押于温州银行与林海滨,已被本院因另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小晚名下无房产登记情况;3、被执行人韩坚伟、赵小晚尚有其他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韩坚伟、赵小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韩坚伟名下房屋,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2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