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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兰长贵、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贵,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67-2号申请执行人兰长贵,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宜宾市翠屏区宏源钢模租货服考部负责人,住内江市隆昌县。被执行人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新发乡将坝村油房组。法定代表人庆,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董事长。案由:租货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生效判决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人民币1589859.54元。经查被执行人屏山县宏正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已无经营场所,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632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