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田与张国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田,张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刘田,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张国昌,男,60岁,汉族,建材商店,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刘田依据(2014)吉农民初字第5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国昌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农民初字第57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