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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辉与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辉,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江辉,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孟令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辉申请执行宁夏泰和翔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江辉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终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396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