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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平申请李东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88号何平,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加区红旗街。李东,男,汉族,1974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加区红旗街。岳文静,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加区卫东街。何平申请李东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雒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