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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军与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赵俊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21号原告:郑军,男,汉族,个体。被告:赵俊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