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郑军与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赵俊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721号原告:郑军,男,汉族,个体。被告:赵俊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诉被告赵俊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