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莲与被告洪建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莲,洪建生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309号原告赵亚莲,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洪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赵亚莲与被告洪建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赵亚莲与被告洪建生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洪建生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洪建生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洪���生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洪建生送达,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亚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