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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北同邦建设有限公司与邓希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邓希权,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表人:冯宏春。被执行人邓希权,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洮南市铁东养路段东。法定代表人康建强。申请执行人河北同邦建材有限公司依据(2010)吉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希权、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吉农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可在具备执行条��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