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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熊劲松、阮玉意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劲松,阮玉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中刑一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劲松,无业。1989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永慧,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阮玉意,无业。2013年6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国辉,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公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红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劲松及其辩护人姜永慧、被告人阮玉意及其辩护人张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阮玉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给何某,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2、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熊劲松打电话向蒋某(另案处理)求购毒品1000克,并联系了买家被告人阮玉意,要阮玉意与蒋某通过电话大致确定了毒品价格,阮玉意付给熊劲松5000元人民币定金。之后,蒋某通过快递公司快递了2000克甲基苯丙胺给熊劲松。2015年4月22日晚上,熊劲松以35元每克的价格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阮玉意,当场收取毒资14000元人民币。熊劲松欲将余下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阮玉意,因价格问题而未遂。4月24日,阮玉意支付毒资14000元给熊劲松,剩余2000元毒资抵扣熊劲松之前欠阮玉意的毒资。4月24日上午,熊劲松向蒋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将余下的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退给了蒋某。蒋某随即安排他人通过快递公司快递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熊劲松。4月25日上午,公安民警将前来取毒品的熊劲松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粒。4月2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将阮玉意抓获,当场从其手提包中查获6包甲基苯丙胺和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在其租住房查获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从快递门市部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11.7克;从阮玉意的手提包和租住房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87.505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2%;从阮玉意的手提包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5993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饮水机、音箱、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户籍资料证明、通话详单、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蒋某、何某、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的供述、鉴定意见、辩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阮玉意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熊劲松辩解称其没有主动找蒋某购买毒品,是蒋某要其帮忙销售毒品,阮玉意抵账的2000元不是抵扣毒资,而是偿还借款。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寄来之前不知情。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熊劲松系居间介绍贩卖毒品。2、被告人熊劲松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退还给了蒋某,其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为1000克。3、被告人熊劲松没有收到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00粒,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阮玉意辩解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给何某,抵扣的2000元不是毒资,而是之前向熊劲松的借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熊劲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00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92.21克。2015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阮玉意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993克。1、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阮玉意在岳阳市岳阳楼区美丽家园小区的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2、2015年4月中旬,蒋某(另案处理)在广东打电话给被告人熊劲松,称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要熊劲松帮忙联系买家。4月20日,熊劲松找到被告人阮玉意称有1000克甲基苯丙胺出售,并打电话给蒋某,要阮玉意与蒋某通过电话大致确定了毒品价格为25元至30元每克,随后阮玉意付给熊劲松5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之后,熊劲松将吸毒人员何某的电话和地址告诉了蒋某,蒋某便按照熊劲松提供的收货人、电话和地址通过韵达快递以寄饮水机的隐蔽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2000克快递给了熊劲松。2015年4月22日上午,熊劲松来到岳阳市炮台山韵达快递门市部,领取了装有2000克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并为多发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联系了蒋某,蒋某要熊劲松将多发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仍然卖给阮玉意,但价格高于之前与阮玉意商谈的价格,要35元每克,阮玉意试货后不同意以该价格购买2000克,经熊劲松做工作,阮玉意同意以35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蒋某从广东乘坐高铁来到岳阳,在熊劲松的安排下入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瑞丰大酒店。当晚,熊劲松来到阮玉意家,以35元每克的价格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阮玉意,当场收取毒资14000元人民币。4月24日,阮玉意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共毒资14000元给熊劲松,剩余2000元毒资因熊劲松以前从阮玉意处拿过少量毒品吸食而抵账。当日,熊劲松将余下的10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退给了蒋某。随后,蒋某安排他人通过韵达快递按照以前熊劲松提供的收货人、电话和地址以寄音箱的隐蔽方式快递了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来岳阳,要熊劲松帮忙贩卖。4月25日上午,熊劲松来到岳阳市炮台山顺丰快递门市部准备领取包裹时,被蹲点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随后,公安民警从快递公司准备投递给何某的包裹中查获2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4月25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东风广场将阮玉意抓获,并当场从其手提包中查获6包甲基苯丙胺和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在其租住房查获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从韵达快递门市部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11.7克;从阮玉意的手提包和租住房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87.505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2%;从阮玉意的手提包中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5993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及其照片。本案查获的饮水机、音箱、毒品甲基苯丙胺等。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于2015年4月25日被抓获归案。3、搜查证、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4月25日,公安干警在被告人阮玉意租住的岳阳市亮辉大厦1708房间内搜查后,扣押冰毒、麻古;韵达快递扣押的包裹中搜查出麻古毒品3包;在被告人熊劲松租住的步行街运管局宿舍的衣柜中搜查发现白色塑料饮水机一台,予以扣押。4、韵达快递单。证明:蒋某提供的毒品系由快递寄至岳阳,收货人为何某,号码为152××××6222、150××××1187。5、银行账单,证明:2015年4月24日,阮玉意通过ATM机向熊劲松的建设银行账户62×××54存入5000元。6、手机通话记录。证明:熊劲松、阮玉意、何某、谢华、蒋某在毒品交易前后有多次联系。其中,2015年4月11日、12日,蒋某主动打电话给熊劲松。7、被告人熊劲松与阮玉意的手机短信:①2015年4月22日16:29分,阮玉意的短信“松哥,许刚也是搞这个的,我出来他在门边听,又像在开门,但直到我走他都冒进去,我怀疑谢华是不是帮他拿东西哟!”②2015年4月22日21:56分,阮玉意的短信“松哥,别人东西来了也不好意思让人家带回去!你跟他谈下两件我顶多出不超过七零!”③2015年4月22日22:06分,熊劲松的短信“我只是帮忙,真正什么价其实你们都知道。只我不知道,他说他那边告诉我的是拿货价,不包括运费其他费用,你这边又怪我说了的不能变,你们都不同意你叫我怎么做?”④2015年4月22日22:12分,熊劲松的短信“他说把钱退你,这明摆着是不同意,你说损失了多少钱,你叫我怎么办?”8、户籍资料。证明了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的身份情况。9、前科材料。被告人阮玉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1989)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熊劲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4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补充卷)10、上线蒋某的供述:2015年4月中旬,他把熊劲松发的地址和收件人告诉了东莞的阿伟,并通过之前阿伟提供的账户汇了25000元。后来,阿伟发错了货,多发了1000克,他到岳阳找熊劲松,熊劲松退了1000克冰毒给他。后来,他打电话找阿建和阿伟买了2000多粒麻古,并要阿伟按照以前的地址发给熊劲松。后来,听说熊劲松被抓了,就把熊劲松退回的1000克冰毒倒在马桶里,跑到了东莞市。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他又称谢华。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熊劲松找他联系了蒋某,然后熊劲松跟他讲蒋某手上有一批冰毒要熊帮忙在岳阳套现。2015年4月22日,蒋某打电话给他说通过快递发了2000克毒品到岳阳给熊劲松,收货人是何某,要他帮忙去问一下。他打电话给熊劲松后,熊劲松要他去熊在步行街运管局家属区的租住房,然后阮玉意也来了。在卧室里,熊劲松拿出一条冰毒,拆开外面的塑料袋子,拿出一点,说“我当你们的面拆开老蒋发过来的冰毒,我们一起试味,你们不要说是我在中间玩套路。”他当时还劝熊劲松“老蒋没来之前,你把冰毒拆开了,这样做好不?”熊劲松说“没事,我和老蒋是朋友,我们信得过”,于是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2015年4月23日,他和蒋某、熊劲松、何某一起在岳阳市新格里大酒店吸食了毒品后离开。当天他和老蒋、熊劲松又碰了头,得知熊劲松已按35元每克的价格卖了1000克冰毒给阮玉意。当天下午,三人一起去看望了老蒋的一个朋友。傍晚,熊劲松约了阮玉意到四平茶楼,熊劲松对阮玉意说“还有1000克冰毒老蒋本来是给谢某的,现在谢某不要了,就按35元的价格买下来。”阮玉意就问他老蒋卖什么价,他说跟老蒋关系好,不谈价格。阮玉意就说没有钱,不愿意买这么多。之后,他们回到新格里大酒店。老蒋告诉熊劲松又通过快递发了2000多粒麻古过来。4月24日下午,他又在宾馆房间坐,熊劲松过来给了蒋某15000元。蒋某与熊劲松很早以前就认识,当时蒋某在岳阳混,后来没有联系了。2015年4月份,蒋某通过他与熊劲松取得联系。他将熊劲松的电话告诉了蒋某,然后蒋某直接与熊劲松联系的。1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4月22日上午10时许,他与熊劲松在银丰宾馆对面的韵达快递拿了一个纸盒包装的包裹,上面写着饮水机,他把包裹给了熊劲松,不清楚里面有什么东西。4月24日,熊劲松找他借10000元钱,他要熊劲松将他租来的小车抵押借款周转,后来熊劲松找人将车抵押了15000元钱。4月25日16时许,他在家睡觉,熊劲松打电话要他去银丰宾馆对面的韵达快递拿包裹,刚到达韵达快递门口就被抓获了。后来公安民警当面打开纸盒包裹,发现里面是一对小音箱,其中一个音箱里放着一包麻古,另一个音箱里放着两包麻古。2015年,他在阮玉意手中买过二、三次冰毒吸食,每次都是100元,在阮玉意租住的美丽家园小区门口交易的。13、证人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几号,熊劲松急需要钱,抵押了一台银灰色现代牌小车(车牌号为F4Y7**)给他的朋友何钢,拿走了15000元,说是过两天来拿。后来得知是出租公司的车就还给了出租公司,他还了15000元给何钢。14、证人阮某的证言。证明:他原来在工商银行有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63,是姐姐阮玉意在使用。阮玉意被抓获后,他持身份证去重新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为62×××44,该账户上有余额38196元,是阮玉意的。15、被告人熊劲松的供述:2015年4月中旬,谢某告诉他,东莞的蒋某找他并告知了蒋的电话。他联系后,蒋某说要来岳阳看吴志刚的家人,并说要带1000克冰毒来看兑现,因为他平时也吸食冰毒,就找阮玉意。并要阮玉意同蒋某通话商谈,蒋某说质量差的冰毒20元一克,质量好的30元一克,阮玉意同意买。他找阮玉意要了5000元钱作定金。4月20日,蒋某找他要地址和联系方式,他将何某的联系方式告诉了蒋某。4月22日早上,蒋某打电话告诉他冰毒到了岳阳,发了2000克冰毒过来,另外1000克冰毒是要谢某兑现的,蒋本人下午就到岳阳。22日10时许,他与何某到螺丝港的韵达快递服务站取回了2000克冰毒,他将冰毒放在在老干局家属区租住的房间内。后来他要谢某、阮玉意试吸了一下,味道还可以,但蒋某要卖45块钱一克了。4月22日,他接到蒋某并安排了住宿,他又当着蒋某的面打电话给阮玉意,但是没谈成,蒋某要他做阮玉意的工作。阮玉意问谢某的冰毒是什么价格,谢华说与蒋某没有谈价,是帮忙。当天晚上,他到了阮玉意租住的亮辉大厦家里,谈了一阵后,阮玉意答应出35元每克买下来,他给了阮玉意1000克冰毒,阮玉意给了14000元现金。4月23日,他给了蒋某8000元钱。阮玉意当天给他12000元,他都给了蒋某。剩余2000元毒资因他以前从阮玉意手中拿过少量毒品吸食而抵账。4月24日,他将余下的1000克冰毒退回给了蒋某,说给谢某的,他没有办法兑现,蒋某就拿走了,他又将剩下的15000元毒资给了蒋某。4月25日晚上,蒋某说通过快递寄了麻古过来,他责怪蒋某为什么不告诉他就寄过来,没有考虑帮他找下家卖麻古,卖不出去怎么办,蒋某要他多想办法,反正只要10元每粒,随便怎么销。他当天晚上打电话给阮玉意,阮玉意说先试试麻古味道怎么样。4月25日,他到螺丝港韵达快递门口等何某取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了。16、被告人阮玉意的供述:被告人熊劲松作介绍,交给她1000克毒品冰毒,她将1000克冰毒放在身上和家里。4月20日,熊劲松打电话给蒋某,蒋某说差的冰毒20块一克,好的30块一克,她答应后给了熊劲松5000元定金。4月22日下午,熊劲松与她和谢某三人试了味道,她觉得可以,就要1000克,但是熊劲松说蒋某要45元每克,她接受不了,问谢某的1000克的价格是多少,谢某说跟蒋某没有谈价格,她就走了。晚上,熊劲松到她家给了1000克冰毒,谈妥35元每克。她先后给了28000元毒资。剩余2000元毒资因熊劲松以前从她手中拿过少量毒品吸食而抵账。17、鉴定意见。①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第247号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证明:从阮玉意处手提包扣押的冰毒6包疑似物重20.3357克,从租住房中搜查出的毒品一包重767.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手提包中扣押的麻古疑似物一包,重2.59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②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第246号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证明:从快递包裹中扣押的麻古2大包疑似物重192.21克,扣押的麻古疑似物一小包,重19.4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③长公物鉴毒品字[2015]8017号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证明:从阮玉意租住房中搜查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78.2%。18、辨认笔录。①经对十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熊劲松辨认出蒋某;何某辨认出蒋某;阮玉意辨认出熊劲松;何某辨认出熊劲松;熊劲松、阮玉意均辨认出谢某;汪艳芳辨认出何某;谢某辨认出熊劲松②经对十张不同女性的照片进行辨认,熊劲松辨认出阮玉意;何某辨认出阮玉意;谢某辨认出阮玉意。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劲松、阮玉意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阮玉意曾经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购进的毒品应认定为贩卖的数量,被告人阮玉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熊劲松居间介绍蒋某贩卖毒品给阮玉意,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劲松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192.21克,其中的192.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余2000克甲基苯丙胺系犯罪既遂,其辩护人提出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因退给了蒋某,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阮玉意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劲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阮玉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将被告人阮玉意的毒资38196元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将本案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洪清审 判 员  任 燕审 判 员  喻蓓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思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