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尚翠与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尚翠,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刘尚翠与被执行人青岛清本瑞林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20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案字(2015)第2020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