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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贾佳与王亚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佳,王亚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29号原告贾佳,女,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亚楠,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佳诉被告王亚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贾佳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