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贾佳与王亚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佳,王亚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429号原告贾佳,女,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王亚楠,男,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佳诉被告王亚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贾佳负担。审判员 周钊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