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肖静与天津市海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静,天津市海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肖静。。被执行人:天津市海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李楼村柳林毛纺厂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海都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西青劳人仲字第6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