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与朔州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朔州丰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34号原告: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戚恒。委托代理人:刘宏,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妙铃。被告:朔州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法定代表人:翟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朔州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朔州丰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96.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美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