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静与彭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静,彭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蒋静。被申请人彭喜杰。本院在执行蒋静与彭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蒋静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