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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蒋静与彭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静,彭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913号申请执行人蒋静。被申请人彭喜杰。本院在执行蒋静与彭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蒋静不能及时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