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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2民初460号原告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庞庄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志廷,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赛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0元,撤诉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