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68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86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原老纺织厂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