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武满相诉高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满相,高月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1民初443号原告:武满相。被告:高月花。原告武满相与被告高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满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月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年前,被告由于做生意,经常向我借钱,到2013年累计欠我45万元,我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偿还,在2014年9月份我申请到辛集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诉前保全了她的财产,被告找到我赔礼道歉,并偿还我25万元后我没有起诉。后来剩余款项被告还是不能偿还我,在2015年2月份我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剩余款项200000元,被告又找到我说保证年底还清,要求我撤诉,我心太软我同意后,在2015年3月23日到法院申请撤诉,被告高月花当场给我打下借条借款200000元,并保证2015年阴历年底还清,现在还款期限已过,我多次找被告催要时,被告又总以种种理由推托,无奈我又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我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被告给原告打的借条。被告高月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近年来有经济往来,截止到2015年3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被告给原告打有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武满相现金贰拾万元(200000元)在2015年阴历年底还清(春节前),高月花,2015年3月23日”。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月花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所打的欠条予以证明,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事实已完成举证责任,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高月花对所欠原告款项应依法偿还。因本案原被告对利息未约定,可以按法律规定自原告主张权利即2016年2月26日之日起到被告还清款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高月花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月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武满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高月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林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