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延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30号罪犯张延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宝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延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1月16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张延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张延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在本院审理期间,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以罪犯张延明在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管秩序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张延明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撤回本次对罪犯张延明的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