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汪友莲与陈荣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友莲,陈荣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1091号原告:汪友莲,农民。被告:陈荣花,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汪友莲诉被告陈荣花身体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