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丁金兰与被告徐天富、徐桂平、徐天贵、徐健英、徐永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兰,徐天富,徐桂平,徐天贵,徐健英,徐永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566号原告丁金兰,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徐天富,男,56岁,汉族。被告徐桂平,女,47岁,汉族。被告徐天贵,男,45岁,汉族。被告徐健英,女,36岁,汉族,住南阳市商业银行家属院。被告徐永红,女,33岁,汉族,住南阳市水利设计院。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兰与被告徐天富、徐桂平、徐天贵、徐健英、徐永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桂平、徐天贵、徐健英的住址不详,经查找无此人,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金兰的起诉。诉讼费5800元因原告丁金兰起诉时为缓交,并未实际缴纳,不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王万萍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