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赵继春诉左广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春,左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3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春,男,,汉族,农民,住宾县。被执行人左广成,男,汉族,干部,住宾县宾州镇。本院在执行赵继春诉左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5民初15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