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朱邦合与刘戍、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合,刘戍,王秀英,张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04民初200号原告朱邦合,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戍,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王秀英,女,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告张淑英,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邦合诉被告刘戍、王秀英、张淑英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告刘戍被刑事拘留且无委托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守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