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满都拉与程相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拉,程相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377号原告满都拉,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告程相瑞,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都拉诉被告程相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都拉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都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都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都拉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